两辆电动车相撞,交警不处理怎么办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
几天前,我们接到一个咨询,这个咨询的内容中,交警等部门的处理方式和态度,真的需要大大改善,严重影响了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进程。不过,这种现象,在一些落后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,确实也是普通存在的,这是不争的事实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其实是双向的,是一种良性循环,经济好的地区,民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,这造成了这些人的维权意识特别强,如果政府人员有哪些做的不好,就会向相关机构或人员反映,这样,倒逼政府改进服务理念和态度。就是说,民众真正起到了监督公职人员的作用,同时,公职人员也不得不较好的为民众服务。对于本案例,就是交警部门渎职的一种表现,下面,编者就简单介绍下大致情况,以及如果遇到类似事故,应该如何处理。
大致情况如下:一位阿姨在骑电动车时,低头看了看车上的东西,刚好有另一辆电动车逆向转弯过来,与这位阿姨的电动车相撞,造成她受伤严重,医药费花费7万多。报交警后,交警以该地方不是道路为由,不处理,也不开具事故认定书,转有派出所处理,双方登记后,事情就不了了之了,现在当事人因为较高的医药费,非常无奈。我们了解情况后,介绍了大致的处理方向,当然,一些细节问题和具体处理中的方式方法也非常重要,下面,编者主要介绍一些关键性的点。
第一,关于该事故地点是否属于道路的问题,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监控视频,事故时,附近有非常多的电动车和人流在通行,同时,经过了解,经过该地方即没有护栏,也没有人员进行管理或禁止通行的要求,就是说,该道路是可以自由通行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,关于道路的定义:“(一)“道路”,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。” 所以,事故地点属于“道路”范畴。就是说,发生事故的地点,完全符合道路的定义,交警部门应该受理。
第二,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三章,第五章,第六章的相关规定,以及第一百一十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,参照本规定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有关部门。也就是说,对于该起事故,交警部门应该受案并出具事故认定书。
第三,即使都不是,作为政府人员,也应该给当事人说明相关的权利和义务,毕竟,他们是专业的。但是,实际中,公职人员很少站在民众的角度去处理或思考问题。比如,上个月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例,当事人都事故责任有异议的,交警并没有说明复核的权利、时效、要求等信息,而这些,法律都明确有规定,需要告知当事人的。
以上是该事故无法很好处理的根本原因,当然,当事人自己缺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,也有一定的因素。所以说,作为普通人,还是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,以便在日常事务中,可以积极维权。对于该案例,当事人可以整体材料后,完全向上级政府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,只要你懂法,他们就得按你的要求来,也就是按法律规定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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